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十)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借用计划,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市场公开定价后供应,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成后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使用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 ,除了符合规定情形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退出管理
承购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供应条件的,应当通过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实现退出,或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因承购人债务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不满5年而被法院强制处置时,承购人应当予以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十三)政策支持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运营、购买、出租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2.提供信贷助购。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帮助,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3.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共有产权购买资格的保障对象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工作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8年7月)。出台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3月)。各区政府对照试点工作方案,细化本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验收阶段(2019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和整改完善。确保圆满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试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9年5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市住建管理局是全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工商、地税、人社、公积金中心、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合力推进,协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任务,结合本区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筹集,以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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