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二)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轮候规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轮候配售,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轮候对象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区实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预登记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按需建设,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五)筹集与规划布局
通过新建、利用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除公租房外的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逐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公租房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后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要求的,可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的,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地段;需要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可采用“定配建、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规划部门确定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土地使用条件,可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七)运营管理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应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八)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或参照地税系统中房产征税价格评估确定,报区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补交相关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后,所得价款增值部分收益按一定比例交回房屋所属政府,余额以承购人与政府的产权份额为依据公平分割。上市交易增值部分收益交回政府的比例,由各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确定。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或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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