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开征土地使用税”的消息颇为引人关注。事实上这并非陕西省“开征”土地使用税。8月1日,“陕西地税”官方微博为此特别作出解释:该通知是在大数据新形势下,对原有土地使用税管理的调整完善。早在1989年7月,陕西省就制定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并一直执行至今。
事情起源于7月27日陕西省政府网站一条《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税额幅度和征税范围的明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官方解读中提道,新规定是按照法定权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利于在更大范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同时强调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没有产生任何变化。而在外界看来,陕西省在这个时间节点调整土地使用税,有其特殊的背景考量,带来的影响也有待观察。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采访发现,全国多地出现强化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形,部分县市过往长期拖欠的土地使用税被重要关注,多位地产开发商感叹压力增大。
迟来的调整
“土地使用税”一词最早出现于1988年。当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人们熟悉的房地产税即包括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两部分。
随着土地需求的增长,土地价值攀升,国务院曾于2006年、2011年和2013年对土地使用税进行过3次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对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作出如下规定: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随着上述决定的发布,大部分省份的土地使用税已经陆续经历过多次调整。山东省国土厅某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证实,山东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已经征收多年。最新一轮的调整是在2014年。
根据陕西地税局官方口径,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7月制定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后,一直执行至今。
陕西地税局还强调,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对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新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中,明确了建制镇、工矿区等征税范围: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并且将纳税期限由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调整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新规出台对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没有产生任何变化 ”。
修订后,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从0.6元到27元,土地使用税范围是如何划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向记者解释,税额等级是由人均土地面积决定。人越多的土地越值钱,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也应该越高,利于节约土地。
“这就好比,人口密集的城市收的土地使用税高于人口稀疏的城市。迫使开发商有效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施正文说道。
财政账单
在外界看来,陕西省这场迟来的调整,或与其近年的财政压力有关。
据陕西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刘红春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095.74亿元,税收收入完成774.91亿元,增长19.5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72%。
与此对应的是,陕西上半年财政支出2584.95亿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2.36倍。
有媒体指出,早在2016年,陕西省的财政收入曾首次出现负增长,增速为-10.97%,相比于收入的大幅波动,财政支出几乎保持不变,收支自给率下降到41.84%。财政自给率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的比值,财政自给率是判断一个城市发展健康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陕西省财政局数据,2016年前11个月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675.06亿元,增长5.67%;全省财政支出4102.55亿元,增长12.47%。
另外,陕西省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173.7亿元于近日成功招标发行。其中一般债券154.7亿元,5年期专项债券为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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