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登记规则指引(试行)(见附件1)。
(八)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应向意向登记人提供查询渠道,方便意向购房人查询登记信息。
(九)历史街区改造等没有条件进行实物安置的项目,需通过采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所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优先采购。
(十)意向购房人少于可销售房源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售房。
(十一)意向购房人多于可销售房源时,应按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次序,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分别产生选房顺序号和选房家庭,并按顺序进行选房。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的,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因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约产生的空置房源,按照房源类别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因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撤销网签备案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通过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三、加强公证摇号售房管理
(十二)公证摇号售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刚需家庭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纳入普通家庭选房范围。
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见附件2)。
(十三)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信息核验通过后的意向购房人名单进行摇号排序选房、售房。涉及有关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会商研究处理。
(十四)实行公证摇号售房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公证主管部门确定公证机构。
(十五)实施公证摇号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应公示参加摇号的意向购房人登记编码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后,公证机构要当场公开选房顺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时间应在8:00-18:00之间。
(十六)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证摇号售房的方式、流程、房源、参与摇号人员及摇号软件,对摇号售房进行全程现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摇号选房、递补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房管部门。
(十七)公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证摇号售房监督机制,制定公证摇号售房操作手册,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售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八)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商品住房摇号销售公证事项,确保公证摇号售房公开、公平、公正。
(十九)严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公证摇号售房销售活动,违反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积金、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能,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捂盘惜售、预留房源、设置全款优先限制性条件、拒绝公积金贷款、不执行明码标价、价外收费等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我市房地产市场。
(二十一)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规避限购政策,恶意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房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房,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二十二)网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舆情的关注,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强化舆论的正向引导,及时澄清误读,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媒体炒作房地产、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十三)统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交易、土地供应计划、城市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计划等信息,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稳定市场预期。
2022-02-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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