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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住改商”成常态 给小区安保带来极大隐患

来源:  桂林晚报 江门房掌柜  2016-08-29 07:02:18
[摘要]私人居住的楼栋里,突然多了很多陌生人进进出出,业主们一番探究下才发现,原来是有邻居将房屋出租了。但令人烦恼的是,新来的“邻居”并不是把房子用来自己居住,而是用作经营。

物业解释

根结在业主之间的沟通

因为不满小区经营而拒缴物业费,彩虹小区恒安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但现状却难以改变。

“物业是去年才进驻,在此之前这些问题已经存在很久,因为是个老小区,很多业主的联系方式已经无从得知。”工作人员提起此事,也是一肚子苦水,“业主把房子租出去就不再管事了,美容院的经营又比较稳定,物业就算想去找业主沟通,都没有渠道。”

显然,作为小区服务的第三方,业主与租客都将压力集中在了物业身上,物业又是否有管辖的权利呢?

《桂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出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龙光翠竹苑优创物业张海涛经理表示,对于进出的人流,物业会采取通过口头问询以及登记等手段,“平时物业会主动与经营者保持联系,遇到住三天以上的客人,就会要求登记。”但是这样的方法也是治标不治本,“很多时候分辨就依靠保安的个人判断。”

“大多数业主只想着把房子租出去,不会来物业这里走正规程序。物业没有行政执法权,接到投诉后也只能保证尽量协调,往往起不到效果。”新洲花园安康物业公司张胤滔经理无奈表示,“归根结底,很多时候经营房屋是出租的问题,应该是业主之间去解决。比如在出租之前,提前跟邻居打声招呼,出租后留心观察一段时间,发现经营者素质不高,完全可以终止租赁。”

第三方声音

必须尊重邻居意见

《物权法》中,“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2014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住宅改商用需得全栋业主的同意。

记者在象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作出“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等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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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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