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起,除了建筑工人,工地用工实名制管理还扩大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3月4日,市住建局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截至目前,东莞已有1520家企业使用该系统,覆盖897个在建工程项目。
覆盖897个在建项目
东莞早在2014年起就探讨建立“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网络监管平台,以及制订配套实名制管理办法。经过两年时间系统测试和完善,该系统于2016年初上线,配套制订的《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截至目前,已有1520家企业使用该系统,覆盖897个在建工程项目,采集工人信息123256人。记者了解到,该系统记录失信行为约270人次。
随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的出台,与我市现行管理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为此,市住建局根据上述新政,重新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有三大变化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监管职责、信息应用、信息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介绍,《实施细则》主要新增实名管理对象有所调整、实名管理技术服务机构问题、工资支付信息归集上传问题等三方面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用工实名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工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按照新政,已建成用工实名管理系统的地市,应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成系统数据对接。因此,《实施细则》同时公布了数据对接标准,让实名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及时将项目实名制数据传送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工人工资统一发放
按照《实施细则》,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介绍,《实施细则》中实名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用于本市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事实上,工人实名制的推广,也让建筑企业受益。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介绍,企业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精细化,用工更具稳定性,同时也减少了令建筑企业头痛的工资纠纷问题。
《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住建部门将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按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实名管理落实不到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东莞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具体实施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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