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购房者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其高于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全装修标准、不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个性化合理装饰装修的需求,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前,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对装饰装修设计调整内容等协商一致后,应另行补充签订超标装饰装修部分变更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双方协议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装修并以成品住宅交付。
(七)强化住宅建设各主体管理责任。
全装修住宅工程推行总承包,实现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和管理,总承包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保修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GB50327—2001)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按规定做好进场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核查和相关监督工作。
全装修住宅必须进行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在保证房屋整体质量安全前提下,10层以上(含10层)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可允许主体结构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装饰装修。
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成,在交付装饰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装饰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每阶段验收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立的永久性标识牌中,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建住宅全装修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
(二)完善监管体系。
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开发区和责任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积极实施监督检查,提升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开发区和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住宅全装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开发建设企业、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推广绿色施工,积极鼓励市民购买全装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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